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学技术转变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而北京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地方立法尚属空白。7月24日,《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其中就包括上述内容。
为激发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条例》明确,高校院所可以自主决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备案,其转化收入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转化效益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高校院所也可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为保障北京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项目成果得到转化应用,《条例》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合同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项目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可终止项目、要求返还相应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的项目申报资格,并将该成果在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上发布。
对在本单位登记后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情况,成果完成人可提出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同意并与其签订转化协议,明确双方收入分配方式,并对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在人才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官方应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落实北京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业等方面的待遇。对于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应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为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条例》规定,官方应通过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形成多元化的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体系,包括设立科技创新基金,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补贴等方式,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投入,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服务,并且以政府采购形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