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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0月4日发布通知,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导则提出,各级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安排本部门在编工作人
10月4日发布通知,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导则提出,各级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安排本部门在编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并根据行政审批程序设立受理、承办、复核、审批四个岗位,其中受理岗位可由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兼任,承办岗位由消防验收主管部门负责消防验收的科(处、股)室工作人员担任,复核岗位由消防验收主管部门负责消防验收的科(处、股)室负责人担任,审批岗位由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承办、复核岗位的人员需具备与消防验收有关的专业基础知识。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采用不合格消防产品,不按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及技术标准进行消防施工、检测调试、竣工验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督促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或向有相应执法权的部门移交线索。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与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协同开展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